“两院”对话丨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谈彩礼纠纷案:认定应符合一般认知

发布时间:2024-11-19 19:06

涉及家庭纠纷的诉讼,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 #生活常识# #家庭常识# #家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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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受访者供图)

彩礼已成为互联网上一个持续性的热点话题。最近一次引发关注,是江西省崇义县出台“零彩礼”“低彩礼”家庭礼遇机制。“零彩礼”“低彩礼”夫妻的子女(含农村户口)持礼遇卡可在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在全县范围内按照第一顺序择校入学。

自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4年对治理高彩礼提出工作要求。而随着彩礼数额走高,也让彩礼纠纷案件的数量在近年来呈上涨趋势。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新规”)正式实施。据南方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这一天至少有6家法院审理新规实施后当地的“第一案”。

在具体案件中,彩礼到底要不要还?还多少?法官审理时有何具体标准?针对这些问题,南方周末记者对话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

彩礼纠纷“西多东少、北多南少”

南方周末: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的数量有什么变化?案件本身有什么新特点?

陈宜芳: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同时,由于彩礼与当地风俗习惯紧密相连,在处理涉彩礼纠纷特别是涉及到彩礼范围认定、彩礼返还等问题时,受个案案情影响,各地法院在具体裁判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

从司法实践反馈的情况看,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并具有西多东少、北多南少的地域特征。从共同生活情况看,存在大量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存在不同。

南方周末:对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在规定这一内容时有什么考虑?

陈宜芳:这是当事人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在制定规则时,我们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妥善处理双方利益,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是给付彩礼的重要依据,对于“闪离”等情况,如果仅因办理了结婚登记而认定全部不予返还,对给付一方并不公平。二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共同生活特别是孕育子女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认定妇女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规定以两个条文,明确法院从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个案情况不同,诸多因素排列组合后亦对裁判结果产生不同影响,难以在规定中明确具体的返还比例。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南方周末:除此之外,这次新规内容还解决了实践中的哪些问题?

陈宜芳:规定还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作了规范。

在彩礼认定范围上,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在审判实践中,给付彩礼一方存在将其付出的全部财物均主张为彩礼而要求另一方返还的情况。我们认为,一般赠与的财物或支出通常金额较小,主要是双方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而自愿赠与,与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彩礼并不相同。

因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需要强调的是,彩礼作为一项民间习俗,其范围、给付方式等均有地域性,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作出的认定应当符合当地人民群众的一般认知。

此外,规定中明确了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在这类纠纷中,程序上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

规定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在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规定明确,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离婚纠纷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南方周末:在法院的判决中,如何平衡好社会习俗与法律界限之间的关系?此前各地是否有值得推广的试点案例?

陈宜芳: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彩礼源自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历史悠久的民间习俗。法院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地习惯。

但习惯要接受公序良俗原则的检视。在处理涉及彩礼纠纷适用当地习惯时,对违反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文明的部分如借婚姻索取财物予以法律上的否定,对高额彩礼部分要予以适当规制,以问题为导向,妥善处理此类纠纷。

2023年12月,最高法发布了一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此批案例都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办理结婚登记情况、共同生活时间情况、孕育子女情况等多重因素,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如案例一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女方有终止妊娠情况,对其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案例二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子女情况等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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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6日,江西新余“零彩礼”集体婚礼仪式。(人民视觉/供图)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

南方周末: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暴利器,2023年以来适用情况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群分布是怎样的?

陈宜芳:2023年,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相较于2022年同比增长41.5%,增长幅度再创近五年来新高。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群分布方面,从性别来看,女性申请人占据多数,也有少部分男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年龄构成来看,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不同年龄段的人群为免遭暴力侵害,均有申请。

从亲属关系来看,自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限于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侵害,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也适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更好地发挥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隔离墙”作用。

南方周末: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完成后的执行情况如何?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采取什么措施?

陈宜芳: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2022年3月,最高法牵头,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推动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各地法院结合当地情况,纷纷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江西南昌青云谱区在区政法委牵头下成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中心,各部门入驻该中心,一站式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是禁止施暴方再次施暴,是对不作为行为的执行,向来是执行的难点。鉴于法院的工作职能,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方面,公安机关更具有优势,因此,从各地实践情况看,凡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效果好的,都是公安机关深度参与、各部门协调联动做得充分的地方。

南方周末: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接下来会如何进一步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

陈宜芳:家庭暴力等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难以及时发现和介入。从审判实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是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中,部分申请人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在遭受侵害时并未及时向外界寻求帮助或者就医,事后难以再收集相应证据;部分申请人是因自身知识、能力水平限制,缺乏证据意识,导致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难以举证。

最高法于2022年制定实施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十种证据形式,降低该类案件的证明标准。这样,不仅给当事人以行为指引,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证明标准的把握也更加清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证难”的问题。同时,最高法于2023年11月先后发布了两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内容涵盖了证据认定、强制报告机制、精神暴力侵害认定等多方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等进一步予以明确。

下一步,最高法将继续密切跟踪调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做好督促检查,进一步梳理、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普法进村(社区)、巡回审判等方式,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宣传,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责编 钱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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