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节能审查制度建设,把握节能降碳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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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国家发改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原办法的修订是健全节能降碳制度体系、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举措,将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 加强政策有效衔接
加强《办法》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
◆ 补充完善制度要求
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调联动。规定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逾期、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的处理方式规定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进行节能验收的管理要求。
◆ 调整优化能源节点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加强节能工作监管
规定国家和地方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强调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要内容。
▌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采用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
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明确审查意见的作用和效力及相关财政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规定职责,明确项目节能责任、时序要求、规定节能项目能耗管理权限、固定节能项目审查条件和范围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
规定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审查受理和评审要求,明确节能报告审查重点。规定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逾期、规定项目在投入生产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规定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强调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节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加强节能审查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监管,强调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附则
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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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后,各省、地方高度重视节能工作,对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做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
总的来看,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在落实新的能耗调控政策要求、优化细化具体操作办法、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强化法律责任约束机制等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
《办法》的修订进一步精简了审查范围,细化了审查要求,提高了审查效能。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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