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关于印发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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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5 09:49 来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7〕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切实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根据《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组织推荐的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方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的意义
城市人口密度大、经济集中度高,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我国人口众多、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整体脆弱,又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气候变化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并将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城市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安全和人民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积极适应气候变化,事关城市可持续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课题。
目前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尚未纳入我国城市建设发展重要议事日程,存在认识不足、基础薄弱、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适应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亟待加强。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了海绵城市、生态城市等相关工作,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但我国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总体上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亟需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开展政策引导,鼓励探索创新。
综合考虑气候类型、地域特征、发展阶段和工作基础,选择一批典型城市,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针对城市适应气候变化面临的突出问题,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建设管理模式,是我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为我国全面推进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提供经验,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试点名单
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大连市、辽宁省朝阳市、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淮北市、江西省九江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安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常德市、湖南省岳阳市、广西自治区百色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壁山区、重庆市潼南区、四川省广元市、贵州省六盘水市、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陕西省商洛市、陕西省西咸新区、甘肃省白银市、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新疆自治区库尔勒市、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市(拜城县)、新疆建设兵团石河子市等28个地区作为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
三、工作目标
以全面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为核心,坚持因地制宜、科学适应,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完善政策体系,创新管理体制,将适应气候变化理念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完善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到2020年,试点地区适应气候变化基础设施得到加强,适应能力显著提高,公众意识显著增强,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典型范例城市,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城市适应理念。统筹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创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理念,科学分析气候变化主要问题及影响,加强城乡建设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将适应气候变化纳入城市发展目标体系,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修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标准,健全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管理体系。
(二)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和基础信息收集,开展关键部门和领域气候变化风险分析。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健全应急联动和社会响应体系,实现各类极端气候事件预测预警信息的共享共用和有效传递。加强城市公众预警防护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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