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住进小区,美化小区环境的绿地理应是业主们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可殊不知,在本该平静和谐的自家小区内,少女小琴却因一根细细的晾衣绳而头破血流。
案发经过
2023年6月,原告小琴(13岁)在某小区内骑自行车,行驶到6号楼附近时欲从绿化带中穿行,被绿化带中系在两棵树之间的绳子挂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颅骨骨折、创伤性颅内积气、左侧颞顶区头皮裂伤、左侧锁骨骨折。经鉴定,原告损伤系外伤形成,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原告小琴将栓绳者程某及该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要求程某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33万元。
法庭陈述
被告程某对原告小琴受伤实事与各项赔偿无异议,并认为物业公司既没有在道路和绿化带之间铺设路沿石,也未在绿化带安装标识,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骑行速度过快,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小区门口已设立禁止私设晾衣绳告示牌,并在道路转向处加装凸面镜,已尽到安全义务,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且原告在绿化带内骑行导致受伤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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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果
北屯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与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小琴确因原告陈某栓系的晾衣绳摔倒受伤,被告程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对原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未及时发现并清理私设晾衣绳,应承担被告程某赔偿责任30%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对原告在绿化带内骑行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与看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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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供稿:徐梦妮
原标题:《以案释法:一根晾衣绳引发事故与纠纷 看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