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生活】民法典普法小故事

发布时间:2024-11-12 14:37

民法典普法小故事

《民法典》小故事之一

陈某在甲商场内购物,李某匆忙经过不慎撞到陈某,由于甲商场地板过于湿滑,陈某站立不稳而摔伤。那么,对陈某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陈某在甲商场内被李某撞到,属于第三人侵权,应当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甲商场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甲商场过于湿滑导致陈某摔伤,甲商场对陈某的的摔倒也有过错,因此甲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小故事之二

小王(10周岁)就读于某小学,某日,因为得罪社会闲杂人员李某,遭李某闯入学校殴打,学校保安目睹整个殴打过程却不敢制止。那么,关于小王受到的侵权损害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遭到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李某侵权,对此损害,应当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学校保安一直在场,但是不敢干预,某小学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小故事之三

小张和小黄二人是同事,二人关系向来不睦。某日,小张在某网络社交平台发表不实言论,诽谤小黄通过不正当手段提高业绩,小黄获悉后立即致函某网络平台,要求删除相关言论。某网络平台在小张发表不实言论之初就已经知晓该侵权行为,且拒绝删除小张发表的不实言论。那么某网络平台与小张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某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小张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小黄的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小张共同对小黄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典”亮生活】民法典普法小故事》

阅读原文

网址:【“典”亮生活】民法典普法小故事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57316

相关内容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经典的生活小故事
中国民间故事100篇 经典民间传说故事 古代民间故事
民法典宣传月
十大经典历史故事 历史人物故事精选 中国著名历史小故事
普法课堂:走进《民法典》,学习关于婚姻家庭的“知识点”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中这些婚姻家庭知识,你了解吗?
法官说“典”
一张思维导图看懂民法典,它能保障你我的哪些权益?
《民法典》50问答,生活中遇到的很多问题,这里都有答案!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