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障碍环境

发布时间:2024-12-03 03:26

无障碍设计需要遵循《无障碍环境建设指南》等相关规范。 #生活技巧# #家居装修建议# #无障碍设计#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和社会全体成员的重要措施,是完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元素。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方便坐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和其他有特殊需求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在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方便残疾人通行。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公共服务、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使用手语、盲文,影视作品、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和解说,制作盲人有声读物等。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无障碍是残疾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并从立法上予以保障。一方面在有关残疾人的综合性法律中用大篇幅对无障碍予以规定,如德国残疾人法、美国残疾人法、西班牙残疾人社会融合法、澳大利亚残疾歧视法、台湾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等。同时,许多国家还制定多项专门的无障碍法律,如美国的建筑物无障碍法、住房无障碍法、选举无障碍法、航空器无障碍法等。几十年来,联合国一直努力推动各国的无障碍建设。在联合国大会1982年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1993年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中,都对无障碍环境作出了相关的要求。2006年12月13日第六十一届联大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更是规定,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构成基于残疾的歧视,要求各国从立法上保障残疾人的无障碍权利。

我国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只是在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未包括信息交流无障碍内容,对物质环境无障碍的规定也不全面,且只是倡导性的规定。

由于无障碍立法滞后,我国的无障碍建设只能靠政策来推动。600多个城市中只有少数城市相对系统地开展了无障碍建设,大部分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交通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新建的设施还存在不规范、不符合无障碍规范要求的问题,已建无障碍设施管理急待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较为薄弱,盲人、聋人不能及时获得有效信息,不能参加中考、高考和诸多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近年来,有关部门制定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行业无障碍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山东、辽宁、福建、安徽、深圳等已经出台了无障碍建设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还有不少省即将出台,从而为在残疾人保障法修改中增加“无障碍环境”内容奠定了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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