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二手车?“避坑”指南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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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二手车?“避坑”指南请收好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张某通过刘某的快手直播间了解到有二手普桑车辆出售,遂与刘某通过微信联系并协商一致,以29000元的价格从刘某处购买2011年普桑二手车一辆。张某通过微信付款后,刘某以物流运输方式将车辆交付张某。张某收到案涉车辆后,认为该车辆与直播时看到的车辆不符,即通过微信与刘某沟通,以交付的车辆与约定购买的并非同一辆车为由要求退车退款。交涉未果后,张某以案涉车辆与约定不符、无质保合同,刘某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主张三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根据张某提交的照片证据,无法证实涉案车辆与双方约定的并非同一辆车;且张某在购买案涉车辆时已知晓案涉车辆为2011年出厂的二手普桑车,其应当知晓二手车系他人使用过的车辆,且流转频繁,案涉车辆存在磨损属正常现象,并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存在重大瑕疵,亦无证据证明刘某存在欺诈行为,对张某要求退还车辆和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要求刘某支付三倍的赔偿金,因刘某将车辆卖给张某的行为不存在欺诈情形,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陈伟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网络支付不断完善,直播网购随之获得大众的青睐,网络二手车交易量也随之增加。本案张某与刘某通过微信达成购买二手车协议,双方并未对交付的二手车车况等进行明确约定,亦未形成书面的购车合同及车辆质保约定。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了除外情形,即: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所以张某的请求不能成立。越来越普遍的二手车交易买卖,特别是现如今网络直播间视频购物这种全新的销售模式下,出现了一系列的交易问题。那么,如何避免网购二手车中的交易风险呢?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首先应当选择正规且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平台。其次,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之前还应当查明该车辆是否存在贷款或抵押,规避不正规交易带来的风险。作为销售者,应当如实向消费者告知二手车辆的现况、品质,以及车辆存在的瑕疵等实际情况。消费者与销售者在达成合意后,为保护双方交易安全,应当签订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手车辆的具体信息,例如: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里程,以及车辆是否属于事故车、是否更换过核心部件等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车辆合格证、车辆完税证明、车辆检测信息等相关手续,销售者还应当及时协助消费者办理过户。如果销售者不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实际状况以及重大瑕疵等重要交易内容,则可能会构成欺诈,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二手车买卖需谨慎,消费者不能只贪图便宜忽略二手车车辆存在的问题,销售者不能只顾利益而不向消费者告知二手车实际状况。特别是在网络交易的模式下,消费者应当更加谨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刊登于10月10日《西宁晚报》第4版
原标题:《网购二手车?“避坑”指南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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