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标准DB11/T 1198

发布时间:2025-01-02 19:35

推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新建建筑注重节能设计。 #生活常识# #环保节能技巧# #节能减排法规#

ICS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198 2015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2015-04-30发布 2015-08-01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public buildings 编号:DB11/T 1198-2015 备案号: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5年 08月 01日 2015北京 2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修订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 发 200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 200792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百项节能标准建设实施方案(2012年-2014年)(京发改 201237号)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组 织有 关单位 对原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 评估 标准(DBJ/T 01-100-2005)进 行 修订。本标准的主要技术 内容是:1 总则、2 术 语、3 基 本 规定、4规 划 与 建筑、5暖 通 空调、6给水排水、7电气、8运营管理、9 提 高与创新。在 修订 过程 中,编制组 经历了调查、研究、论证、编制 等过程,对原 技术 内容 进 行了全 面 修订,最终审查定稿。修订的主要技术 内容 为:设 置了公共 建筑节能 评价 的 一级指 标;强化了对规 划 与 建筑、暖 通 空调、给水排水、电气、运营管理等 5方 面 技术 内容 的要求;划 分了公共 建筑的节能 等级;考虑了公共 建筑的设计和 运行两个阶段 的节能 评价。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归口并 组 织 实施,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负责具体 技术 内容 的 解释。请各 单位 在执行 本标准的 过程 中,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 关 意见 和建 议寄送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 址:北京市 朝阳区 北 三 环 东路 30号;邮 编:100013;电 话:010-64517465)。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本标准 参 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有 限 公 司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 学 中国国 际工 程 咨询 公 司 中国中建设计 集团 有 限 公 司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 员:王清勤 赵丰 东 杨 霞 乔 渊 佟立志 刘 京 万 水 娥 赵 建 平 李 建 琳 孟 冲 吴晓海 夏祖宏 李 国 柱 周 辉 薛 峰 燕 达 李 舟 贺克瑾 徐春 方 赵 力 刘 烨 刘 亮 张 君 徐 晖 本标准主要 审查 人 员:吴德绳 郎四维 鹿 勤 戴德慈 李俊奇 王占友 林波荣 3 目次 1 总则.1 2 术 语.2 3 基 本 规定.3 3.1 基 本要求.3 3.2 评价与等级 划 分.3 4 规 划 与 建筑.5 4.1 控 制项.5 4.2 评分 项.5 5 暖 通 空调.7 5.1 控 制项.7 5.2 评分 项.7 6 给水排水.10 6.1 控 制项.10 6.2 评分 项.10 7 电气.12 7.1 控 制项.12 7.2 评分 项.12 8运营管理.14 8.1 控 制项.14 8.2 评分 项.14 9提 高与创新.16 9.1 一 般 规定.16 9.2 加 分 项.16 本标准 用词说明.18 引用 标准 名录.19 条文说明.20 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3 3.2 Assessment and Rating.3 4 Planning and Architecture.5 4.1 Prerequisite Items.5 4.2 Scoring Items.5 5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7 5.1 Prerequisite Items.7 5.2 Scoring Items.7 6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10 6.1 Prerequisite Items.10 6.2 Scoring Items.10 7 Electric.12 7.1 Prerequisite Items.12 7.2 Scoring Items.12 8 Operation Management.14 8.1 Prerequisite Items.14 8.2 Scoring Items.14 9 Promotion and Innovation.16 9.1 General Requirements.16 9.2 Bonus Items.1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0 1 1 总则 1.0.1 为 贯彻落 实节 约 能 源资源 的 基 本国 策,引导 采 用 先 进 适 用 的建筑节能技术,推进建筑 业 的 可持续 发展,规 范 公共 建筑节能 评价,根据北京市的 现 实 条件,制 定 本标准。1.0.2 本标准 适 用 于北京市的 公共 建筑节能 评价。1.0.3 公共 建筑节能 评价 应遵循因 地制 宜 的 原则,结 合 建筑的 功 能和 使 用 要求,对 建筑 全 寿命 期 内 的节能性能进 行 综合 评价。1.0.4 编制 固 定 资 产投 资 项目节能 专篇(节能 评估 文 件)及 项目节能 评审时,可 参 考 本标准 对公共 建筑进 行 节能 评价。1.0.5 公共 建筑节能 评价,除应符合 本标准的 规定 外,尚应符合现 行 国 家、行业及 北京市 有 关标准的 规定。2 2 术语 2.0.1 公共 建筑节能 评价 energy efficiency assessment of public buildings 按照 公共 建筑 采 用 的节能技术 措 施和 管理 措 施,应 用 定 量和 定 性 相 结 合 的方 法,对公共 建筑的节能性能进 行分 析判断 并 确 定 其 节能 等级。2.0.2 冷 源 系统综合 性能 系数(SCOP)s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 冷却塔散热 的 水 冷式 制 冷系统,在 制 冷机 名 义 工 况、冷却 水 泵 和 冷却塔 设计 工 况下,制 冷 量 与 制 冷机、冷却 水 泵 和 冷却塔 的 输入 能量 之比。2.0.3 节能 专 项 优 化 设计和 分 析 special optimization design and analysis of energy efficiency 以 控 制建筑 整 体 能 耗 为目的,根据 气 候 条 件 和建筑的 功 能 及使 用 特点,利 用 科学的计 算 方 法,对 建筑节能设计 过程 中的 一 项 或多 项技术 措 施进 行 技术 经 济 分 析 和 优 化,达 到预 期节能 效果 的性能 化 设计方 法 和 过程。2.0.4 电 能 利 用 效率(PUE)power usage effectiveness 电 能 利 用 效率(PUE)是 衡 量 数 据中心 基 础 设施能 效 的 综合 指 标,定 义 为 数 据中心 总 能 耗 与 IT设备 耗 能的 比值。3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公共 建筑节能 评价 应以 单 栋 建筑 或 建筑 群 为 评价对 象。评价 单 栋 建筑时,凡涉及系统 性、整 体 性的 指 标,应 基 于 该栋 建筑 所属 工 程 项目的 总体 进 行评价;评价 建筑 群 时,应 在 单 栋 建筑 评价 的 基 础上 进 行,建筑 群 的节能 等级 应根据建筑 群 中 全 部单 栋 建筑 均 达 到 的节能 等级 来确 定。3.1.2 公共 建筑节能 评价分 为设计节能 评价 和 运行 节能 评价。设计节能 评价 应在 建筑 工 程 施 工 图 设计 文 件 审查 通 过 后 进 行;运行 节能 评价 应 在 建筑通 过 竣 工验 收 并 投入使 用 一 年 后 进 行。3.1.3 申 请评价 方 应 对 建筑进 行 节能 分 析,选 用 适 当 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对规划、设计 及 运行阶段 进 行全过程 控 制,并 提 交 相应 的 分 析、测试报告 和 相 关 文件。3.1.4 评价 机 构 应按 本标准的 有 关要求,对 申 请评价 方提 交 的 报告、文 件 进 行审查,出 具评价 报告,确 定等级。对 申 请运行 节能 评价 的建筑,尚应 进 行 现 场核 查。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公共 建筑的设计节能 评价指 标 体 系应 由 规 划 与 建筑、暖 通 空调、给水排水、电气 4类 指 标组 成;运行 节能 评价指 标 体 系应 由 规 划 与 建筑、暖 通 空调、给水排水、电气、运营管理 5类 指 标组 成。每类 指 标 均 包括 控 制项和 评分 项。为 鼓励 建筑节能技术的提 升 和 创新、建 造更低 能 耗 的 公共 建筑,评价指 标 体 系还 统 一 设 置 加 分 项。3.2.2 控 制项的 评定结 果应 为 满足 或 不满足;评分 项和 加 分 项的 评定结 果应 为分 值。3.2.3 公共 建筑节能 评价 应按 总 得 分 确 定等级。总 得 分 为 各 类 指 标 得 分经 加 权计 算后 与 加 分 项的 附 加 得 分 之 和。3.2.4 评价指 标 体 系 5类 指 标的 总分 均 为 100分。5类 指 标 各 自 的 评分 项 得 分 Q1、Q2、Q3、Q4、Q5应按 参 评 建筑 该 类 指 标的 评分 项实 际 得 分 值除以适 用 于 该 建筑的 评分 项 总分 值 再乘 以 100分 计 算。3.2.5 加 分 项的 附 加 得 分 Q6应按 本标准 第 9章 的 有 关 规定 确 定。3.2.6 公共 建筑节能 评价 的 总 得 分 应按下式 进 行 计 算,其 中 评价指 标 体 系 5类 指 标 评分 项的 权重 w1w5按 表 3.2.6取 值,总 得 分 应按 四 舍五 入 取 整数 分 值。Q w1Q1 w2Q2 w3Q3 w4Q4 w5Q5 Q6(3.2.6)表 3.2.6公共建筑节能评价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规 划 与 建筑 w1 暖 通 空调 w2 给水排水 w3 电气 w4 运营管理 w5 设计 节能 评价 甲类 0.25 0.36 0.12 0.27 乙类 0.28 0.33 0.12 0.27 丙类 0.32 0.30 0.11 0.27 运行 节能 甲类 0.22 0.30 0.10 0.23 0.15 乙类 0.24 0.28 0.10 0.23 0.15 4 评价 丙类 0.28 0.25 0.09 0.23 0.15 注:(1)甲类、乙类、丙类 的 公共 建筑 分 类 划 分 应符合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 规定;(2)表 中“”表示 运营管理指 标 不 参 与 设计 评价。3.2.7 公共 建筑的节能 等级分 为 A、AA、AAA三个等级。三个 节能 等级 的 公共 建筑 均应 满足 本标准 所 有 控 制项的要求,且每类 指 标的 评分 项 得 分 不得小 于 40分。当 总 得 分分 别 达 到 50分、60分、80分时,公共 建筑设计节能 或 公共 建筑 运 行 节能的 等级分 别 为 A、AA、AAA。5 4 规划与建筑 4.1 控制项 4.1.1 场 地 规 划 应符合 北京市城市 控 制性 规 划的 相 关 规定。4.1.2 建筑 不 应 降低 其 周 边 有 日 照 要求建筑 物 或 场 地的日 照 标准。4.1.3 建筑设计 与 围护 结 构 的 热 工 设计 应符合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 强 制性 条文 的 规定。4.2 评分项 场地与建筑设计 4.2.1 采 用 场 地 遮荫、浅色饰 面与 屋顶绿 化等 节能 措 施,评价总分 值 为 12分,并 按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场 地中 不少 于 50%的 硬 质地 面有 遮荫 或 铺 设 太 阳 辐射反射 系数 为 0.4 0.6的 浅色材料,得 3分;2 不少 于 75%的 非绿 化 屋 面 为 浅色饰 面,坡屋顶太 阳 辐射反射 系数 不小 于 0.3,平 屋顶太 阳 辐射反射 系数 不小 于 0.5,得 3分;3 建筑 外 墙浅色饰 面,墙 体 太 阳 辐射反射 系数 不小 于 0.4,得 3分;4 屋顶绿 化面 积 占 屋顶 可 绿 化面 积 的 比 例不小 于 30%,得 3分。4.2.2 采 取减少冬季 冷 风 进 入 和 防止烟囱 效应 的 措 施,评价总分 值 为 6分,并按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北、东、西 朝 向 人 员出 入 频繁 的 外 门设 置 门 斗、双层 门 或 旋转 门 等 减少 冷 风 渗透 的 措 施,得 3分;2 高 层 建筑的 外 门 空 间 与 楼、电 梯间 的 平 面 布 置 不 直接连 通,得 3分。4.2.3 建筑 采 用 自 然 通 风,评价总分 值 为 10分,并 按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建筑 物每 个 单 一 立 面 透光 部 分 的 可 开启窗扇 面 积 大 于 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 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低 限 要求,得 5分;2 有 采 光 顶 的建筑中 庭 及 人 员 密 集 的 高 大 空 间 设 置 可 调 节的 自 然 通 风 装置,得 5分。4.2.4 优先利 用 天然 采 光,评价总分 值 为 10分,并 按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除 有 特 殊 功 能 需 求的建筑 外,建筑地 上 主要 功 能 空 间 有 天然 采 光,并 满足 现 行 国 家 和北京市 相 关标准中关于 天然 采 光 的 开窗 要求,得 5分;2 有 地 下 空 间 的建筑,地 下 一 层 天然 采 光 面 积 大 于本 层 建筑 面 积 的 5%,或 地 下 二 层 天然 采 光 面 积 大 于本 层 建筑 面 积 的 2%,得 5分。4.2.5 选 用 的 电 梯、自 动扶梯、自 动 人 行 步道 具 备节能 运行 功 能,评价总分 值 为 6分,并 按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电 梯 具 备 自 动 转 为节能 运行 方 式 的 功 能,当 两 台 及以上 电 梯 集 中 排 列 时,设 置 群 控 功 能,得 3分 2 自 动扶梯 和 自 动 人 行 步道,具 备 待 机 运行 功 能,得 3分。围护结构热工指标 4.2.6 围护 结 构 热 工 性能 指 标 优 于 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 规定,评价总分 值 为 20分,并 按下 列 规则评分:1 围护 结 构 热 工 性能 比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 DB11/687规定 的 限 值 提 高 幅度 达 到 5%,得 10分;再每 提 高 1%加 2分。2 由建筑 围护 结 构 形 成 的 供 暖空调全 年计 算 负 荷 的 降低 幅度 达 到 5%,得10分;再每降低 1%加 2分。4.2.7 控 制 窗 墙 面 积 比、屋顶 透光 部 分面 积 比,评价总分 值 为 9分,并 按下 列 规 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甲类 建筑单 一 立 面 的 窗 墙 面 积 比均 不 超 过 60%,得 3分;不 超 过 50%,得 6分;2 乙类、丙类 建筑单 一 立 面 窗 墙 面 积 比均 不 超 过 50%,得 3分,不 超 过 40%,得 6分;3 屋顶 透光 部 分与 屋顶 总面 积 比 不 超 过 10%,得 3分。4.2.8 控 制建筑 入 口 大 堂 等高 大 空 间透光 围护 结 构 热 工 性能,评价总分 值 为 6分。并 按下 列 规则评分:1 当 透光玻璃幕 墙 采 用 非 中 空 玻璃,其 面 积不 超 过同 立 面 透光 围护 结 构 面 积 的 10%,且 按 面 积 加 权 平 均 的 传 热系数 达 到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 规定,得 3分;2 当 建筑 入 口 大 堂 等高 大 空 间 采 用 玻璃幕 墙 时,幕 墙 热 工 性能 达 到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 规定 性 指 标要求,得 6分。4.2.9 采 取 措 施 减小 建筑 热 桥 部位的 附 加 热 损失,评价总分 值 为 6分,并 按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对 外 窗(门)洞 口 室 外 部 分 的 侧 墙 面 进 行 保 温处 理,保 证 热 桥 部位的 内 表 面 温度 不低 于设计 状态 下 的 室 内空气 露 点 温度,得 2分;2 对 外 墙 与 屋 面 热 桥 部位 以及外 墙 出 挑 构 件 的 热 阻 与 外 墙 主 断 面 热 阻 的 比值 不小 于 0.60,得 2分;3 围护 结 构 各 部位的 热 工 性能 均 不 大 于 现 行 北京市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 DB11/687的 传 热系数 和 太 阳 得 热系数 限 值,得 2分。4.2.10 建筑 透光 围护 结 构 具有 良好 的 气 密 性,评价总分 值 为 6分,并 按下 列 规 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50 米 及以下 的建筑的 外 窗 气 密 性能 达 到现 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外 门 窗 气密、水 密、抗 风 压 性能 分级 及 检 测 方 法 GB/T7106规定 的 6级、50米 以上 达 到 7级,得 3分;2 透光玻璃幕 墙 的 气 密 性能 达 到现 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幕 墙 GB/T 21086规 定 的 3级,得 3分。4.2.11 根据 场 地 条 件 设 置 外 遮 阳 措 施,评价总分 值 为 9分,并 按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建筑 外 遮 阳与 建筑 立 面、门 窗洞 口 构造 一体化 设计,得 4分;2 南 向、西向、东 向 的 透光 围护 结 构 设 置 活动 式外 遮 阳 的 面 积 达 到 总 透光 面 积 的 25%,得 3分;达 到 总 透光 面 积 的 50%,得 5分。7 5 暖通空调 5.1 控制项 5.1.1 暖 通 空调 系统 设计 应符合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 强 制性 条文 的 规定。5.1.2 除下 列 情 况外,不 应采 用 蒸汽锅炉作 为 热 源:1 厨 房、洗衣、高 温消毒 以及 冬季 空调 加 湿 等 必须 采 用 蒸汽 的 热 负 荷;2 当 蒸汽 热 负 荷 在总 热 负 荷 中的 比 例 大 于 70%,且 总 热 负 荷 1.4MW。5.1.3 采 用 冷却塔 释 热 的 水 冷式 制 冷系统,冷 源 系统综合 性能 系数(SCOP)应满足 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 规定。5.1.4 采 用集 中 供 暖空调 系统 的建筑,房 间 内 的 温湿度、最 小 新 风 量设计 参 数应符合现 行 国 家 标准 民 用 建筑 供 暖 通 风 与空气调 节设计 规 范 GB 50736的 规 定。5.1.5 舒 适 性 空气调 节 系统 中,不 应采 用 对空气 进 行 冷却 处 理 后使 用 其 他 外 部能 源 再 热 的 处 理 方 式。5.2 评分项 设备与系统 5.2.1 供 暖空调 系统 的 冷、热 源 设备能 效均优 于 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 规定 值以及现 行有 关国 家 标准能 效 限 定 值 的要求,各 类 型 设备的能 效 指 标 满足表 5.2.1的要求,评价分 值 为 10分。表 5.2.1 冷、热 源 机 组设备能 效 指 标要求 设备 类 型 能 效 指 标 要求 参 照 标准 电 机 驱 动 的 蒸 气 压缩循 环 冷水(热泵)机 组 类 型 名 义 制 冷 量(kW)制 冷 性能 系数(COP)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 DB11/687 水冷 涡 旋 式 528 提 高 6%螺杆 式 528 提 高 3%528 1163 提 高 3%1163 提 高 5%离 心 式 1163 提 高 3%1163 2110 提 高 3%2110 提 高 5%风 冷或 蒸 发 冷却 提 高 6%直燃型溴 化 锂吸 收式冷水 机 组 制 冷 制 冷、供 热 性能 系数(COP)提 高 4%供 热 提 高 6%单 元 式 空气调 节 机、风 管送 风 式 和 屋顶 式 空调 机 组 能 效比(EER)提 高 6%多 联 式 空调(热泵)机 组 名 义 制 冷 量 CC(kW)制 冷综合 性能 系数(IPLV(C))CC 28 提 高 6%28 CC 84 提 高 6%CC 84 提 高 7%锅炉 燃煤 热效率 提 高 3个 百 分 点 燃油燃 气 热效率 提 高 2个 百 分 点 房 间 空调 器 能 效 等级 达 到 节能 评价 值 房 间 空气调 节 器能 效 限 定 值及 能 效等级 GB12021.3、转 速 可 控 型 房 间空气调 节 器 能 效 限 8 设备 类 型 能 效 指 标 要求 参 照 标准 定 值及 能 源 效率 等级 GB21455 5.2.2 集 中 供 暖 系统热 水 循 环 水 泵 的 耗 电 输热比、空调 冷热 水 系统循 环 水 泵 的 耗 电 输冷(热)比均比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中的 规定 值 低 5%,且 水 泵 满足 现 行 国 家 标准 清 水 离 心 泵 能 效 限 定 值及 节能 评 价 值 GB 19762的节能 评价 值 要求,评价分 值 为 8分。5.2.3 对 集 中 供 暖空调 的 水 系统采 取 水 力平 衡措 施,评价分 值 为 6分。5.2.4 通 风 空调 系统 单位 风 量 耗功率 小 于 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 DB11/687规定 的 限 值,且风 机 满足 现 行 国 家 标准通 风 机 能 效 限 定 值 及 能 效 等级 GB 19761的节能 评价 值 要求,评价分 值 为 6分。5.2.5 水 系统、风 系统合 理 采 用 变流 量 控 制技术,并 符合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 规定,评价分 值 为 6分。5.2.6 合 理 采 用 降低 建筑中 高 大 空 间供 暖空调 能 耗 的方 式,评价分 值 为 6分。5.2.7 采 取 措 施 降低 部 分负 荷、部 分空 间 使 用 下 的 供 暖、通 风 与空调 系统 能 耗,评价总分 值 为 8分,并 按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区分 房 间 的 朝 向,细 分 供 暖、空调区 域,对 系统 进 行分区 控 制,得 4分;2 合 理 选 配 空调 冷、热 源 机 组 台 数 与容 量,制 定 实施根据 负 荷 变 化调 节制 冷(热)量的 控 制 策 略,且 空调 冷 源 的部 分负 荷 性能 符合现 行 国 家 标准 公共 建 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 规定,得 4分。5.2.8 对 进 行过 冷、热 处 理 的 空调 系统 送 风 采 取 严格 防止 漏 风 和 绝 热 的 措 施,评 价分 值 为 4分。监控和计量 5.2.9 合 理 采 用 建筑设备监 控 系统 对暖 通 空调 系统 进 行 监 测 和 控 制,评价总分 值 为 12分,并 按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对 主要设备进 行 监 测、报 警、记 录,得 4分;2 对 主要设备进 行 远 程 控 制 启 停,得 4分;3 自 动 控 制主要设备的 启 停、频 率及 风 阀、水 阀 的 开度,得 4分。5.2.10 采 用 时 间 程 序、房 间温度 或 有 害 气体 浓 度 控 制的通 风 系统所 服务 的建筑 面 积 达 到所 有 需 通 风 建筑 面 积 的 50%,评价分 值 为 6分。5.2.11 建筑 按照 付费 单 元 或 管理 单 元 设 置 冷 量和 热 量计量 装 置,评价分 值 为 6分。能源利用 5.2.12 结 合 自 然 资源条 件及 技术 经 济 分 析,利 用 可 再 生 能 源 提 供 空调 用 冷 量和 热 量,评价总分 值 为 6分,按 表 5.2.12的 规则评分。表 5.2.12 可 再 生 能 源 提 供 空调 用 冷 量和 热 量 比 例 评分规则 可 再 生 能 源 提 供 的 空调 用 冷 量和 热 量 比 例 得 分 太 阳 能提 供 的 空调 用 冷 量和 热 量 比例 Rsch 10%Rsch 15%3 15%Rsch 20%4 20%Rsch 25%5 Rsch 25%6 地 源 热泵 提 供 的 空调 用 冷 量和 热 量 比 例 Rgch 50%Rgch 60%3 60%Rgch 70%4 70%Rgch 80%5 Rgch 80%6 5.2.13 合 理 设 置 余 热 回 收 装 置 或系统,评价总分 值 为 8分。满足 下 列 任 一 款,9 得 4分;满足 两 款 及以上,得 8分。1 不少 于 40%的 新 风 利 用 排 风 进 行 预热(或预冷)处 理;2 采 用 热 回 收 型 冷 水 机 组;3 供 热 锅炉 房设 置 烟 气 余 热 回 收 装 置。5.2.14 合 理 设计 舒 适 性 全空气空调 系统可 调新 风 比,评价总分 值 为 8分,按 表 5.2.14的 规则评分。表 5.2.14 舒 适 性 全空气空调 系统可 调新 风 比 评分规则 舒 适 性 全空气空调 系统可 调新 风 比 Rfa 得 分 70%Rfa 80%4 80%Rfa 90%6 Rfa 90%8 10 6 给水排水 6.1 控制项 6.1.1 设 有 市政 或 小 区给水、中 水 供 水管 网 的建筑,生 活供 水 系统应 充 分 利 用城 镇 给水管 网 的 水 压直接供 水。6.1.2 集 中 生 活 热 水 供 应系统,应 设 置 机 械 循 环的 热 水 回 水管 道,保 证 干 管 和立 管 中的 热 水 循 环;卫生器 具 出 口水 温 有 严格 要求 时,应采 取 保 证 支 管 热 水 温度 的 措 施。生 活 热 水 供 应系统 的 管 道 及 设备 均应采 取 有 效 的保 温 措 施。6.1.3 采 用 高 效 节 水 型 用 水 设备 及 器 具。6.1.4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系统应符合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工 程 设 计 规 范 DB11/685的 规定。6.2 评分项 给水排水系统 6.2.1 在 供 水 安 全、节能、节 水 的 同时,结 合 场 地市政 条 件、建筑 用 水 特点 等因 素,综合 考虑 选 用 合 理 的 供 水分区与 加 压供 水 方 式,评价分 值 为 10分。6.2.2 供 水 加 压 泵 选 型 满足 节能要求,评价总分 值 为 15分,并 按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根据 管 网 水 力 计 算,选 择 和 配 置 供 水 泵,水 泵应 在高 效 区运行,得 5分;2 水 泵 在 设计 工 况 时 的 效率 大 于国 家 标准 清 水 离 心 泵 能 效 限 定 值及 节能 评价 值 GB 19762规定 的节能 评价 值,得 10分。6.2.3 给水 系统采 取 避免 超压 出 流 的 措 施,用 水 点 处 的 供 水 压 力 不 大 于0.20MPa,且满足 用 水 器 具 要求的 最 低 工 作压 力,评价分 值 为 10分。6.2.4 优先利 用 余 热 作 为 集 中 热 水 供 应系统 的 热 源 或 补充 热 源,评价分 值 为 5分。6.2.5 通 过 技术 经 济 分 析,合 理 利 用 可 再 生 能 源 提 供 生 活 热 水,评价总分 值 为10分,根据 可 再 生 能 源 提 供 的 生 活 用 热 水 量的 比 例,按 表 6.2.5的 规则评分。表 6.2.5 可 再 生 能 源 提 供 的 生 活 用 热 水 量 比 例 评分规则 可 再 生 能 源 提 供 的 生 活 用 热 水 量 比 例 Rhw 得 分 40%Rhw 60%4 60%Rhw 80%6 80%Rhw 100%8 Rhw=100%10 6.2.6 集 中 生 活 热 水 供 应系统采 用 支 管 循 环方 式,或 配 水 点 出 水 温度 不低 于45 的 时 间 不 大 于 10s,评价分 值 为 10分。6.2.7 采 用 重 力 流 系统 将 地 面 以上 的 污废 水 直接 排 入 室 外 管 网,评价分 值 为 5分。II用水设备、器具与计量 6.2.8 公 用 浴 室 采 取 节能和节 水 措 施,评价总分 值 为 10分,并 按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冷热 水 混 合 淋浴器 全 部 具 备 恒 温 控 制和 温度 显 示 功 能,得 3分;2 采 用 计 流 量的 刷卡 用 水管理 措 施 等 用 者付费 的 措 施,得 7分。11 6.2.9 空调 设备 或系统采 用 节能、节 水 冷却 技术,评价总分 值 为 10分,并 按下 列 规则评分:1 冷却塔采 用 变 频风 机,得 5分;2 对 冷却塔 的出 水 温度 进 行 检 测 与调 节,得 5分;3 采 用 无 蒸 发 耗 水 量的 冷却 技术,得 10分。6.2.10 按 用 途 合 理 设 置水 表,且满足 计 费 和 管理 的 需 求,评价总分 值 为 15分,并 按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按使 用用 途,对 厨 房、卫生 间、绿 化、空调 系统、游泳池、景观 等 用 水 分 别 设 置 用 水 计量 装 置 统 计 用 水 量,得 6分;2 按 付费 或 管理 单 元,分 别 设 置 用 水 计量 装 置 统 计 用 水 量,得 9分。12 7 电气 7.1 控制项 7.1.1 主要 功 能房 间 或 场 所 的 照 度、照 度 均 匀 度、显 色 指 数、眩 光 等 光 环 境 指 标 应 满足 现 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照 明 设计标准 GB 50034的 有 关要求。各 房 间 或 场 所 的 照 明 功率 密度 值(LPD)不 应 大 于 现 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照 明 设计标准 GB 50034规定 的 现 行 值。7.1.2 选 用 的 变 压 器、电 动 机、交 流 接 触器、照 明 光 源、镇流器、外 部 电 源 等电 气 设备的能 效 水 平 不 应 低 于 相 关能 效 标准节能 评价 值或 2级 的要求。7.1.3 除 对电 磁干扰 有 严格 要求,且 其 它 光 源 无 法 满足 的 特 殊 场 所外,室 内 外照 明 不 应使 用 荧 光 高 压 汞灯 和 普 通 照 明 白炽灯 等 低 效 光 源。7.1.4 使 用 电 感镇流器 的 气体 放 电 灯 应 在 灯 具内 设 置电容 补偿,荧 光 灯 功率因数 不 应 低 于 0.9;高强气体 放 电 灯 功率因数 不 应 低 于 0.85;发 光二 极 管(LED)灯 功率 不 大 于 5W时,其功率因数 不 应 低 于 0.7,功率 大 于 5W时,其功率因数 不 应 低 于 0.9。7.1.5 选 用 灯 具 的 效率或效 能 不 应 低 于 现 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照 明 设计标准 GB 50034有 关要求的 规定。7.1.6 使 用 场 所应按 租户 或 单位设 置电 能 表 并 独 立 计量。7.1.7 夜景 照 明 应采 用平 时、一 般 节日、重 大 节日 三级 照 明控 制 模 式。7.2 评分项 配电系统 7.2.1 变配 电 所 靠近 负 荷 中心 或 大 功率 用 电 设备,评价分 值 为 10分。7.2.2 变 压 器 工 作 在经 济 运行区,评价分 值 为 10分。7.2.3 选 用 的 变 压 器、电 动 机 和 交 流 接 触器 的能 效 水 平 不低 于 相 关能 效 标准 1级 的要求,评价分 值 为 5分。7.2.4 建筑 供 电 系统按现 行 国 家 标准 电 能质量 公 用 电 网谐 波 GB/T 14549要 求 合 理 设 置 谐 波 抑 制 装 置,并 满足 标准要求,评价分 值 为 5分。7.2.5 电 开 水 器 等电 热 设备,根据项目 特点 设 置 控 制 系统或 装 置,评价分 值 为5分。照明系统 7.2.6 选 用 的 照 明 光 源、镇流器 和 外 部 电 源 等电气 设备的能 效 水 平 不低 于 相 关能 效 标准 1级 的要求,评价分 值 为 5分。7.2.7 在 照 明 质量 符合现 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照 明 设计标准 GB 50034的 前 提 下,主要 功 能房 间 或 场 所 的 照 明 功率 密度 值(LPD)低 于 现 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照 明 设 计标准 GB 50034规定 的目标 值,评价总分 值 为 15分,并 按下 列 规则评分:1 照 明 功率 密度 值 低 于标准 规定 的目标 值,得 5分;2 照 明 功率 密度 值 与 目标 值比 较,降低 的 比 例 高 于 5%,得 9分;3 照 明 功率 密度 值 与 目标 值比 较,降低 的 比 例 高 于 10%,得 15分。7.2.8 公共区 域 采 用 照 明 节能 措 施,评价总分 值 为 10分。走廊、楼梯间、卫生 间、车库 等公共区 域 采 用 半 导 体 照 明,得 5分;同时 配 备 自 动 降低 照 度 的 措施,得 10分。13 7.2.9 根据 使 用条 件 和 天然 采 光状 况采 取 分区、分 组 控 制 措 施,并 按 需 要 采 取降低 照 度 的 自 动 控 制 措 施,评价分 值 为 5分。7.2.10 合 理 利 用 可 再 生 能 源 作 为 照 明 系统或照 明 装 置 的 电 源,评价分 值 为 5分,按 表 7.2.10的 规则评分。表 7.2.10可 再 生 能 源 提 供 照 明 容 量 评分规则 由 可 再 生 能 源 提 供 的 容 量 比 例 Re 得 分 2.0%Re 2.5%1 2.5%Re 3.0%2 3.0%Re 3.5%3 3.5%Re 4.0%4 Re 4.0%5 注:Re为 可 再 生 能 源 装 机 容 量 与 照 明 设备 安 装 容 量 之比。智能化系统 7.2.11 设 置 建筑设备监 控 系统,并 按 建筑 功 能 分区 域、分 项进 行电 能监 测,评 价分 值 为 10分,并 按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并 累 计:1 设 置 建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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